乡村博物馆“出圈记”:从“无人问津”到“人气爆棚”******
中新网湖州1月12日电(施紫楠 姚玲利)位于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善琏镇车家兜村的农耕馆里,蓑衣、斗笠、耕犁、石磨、水车等老物件一字排开,重现昔日浙北农村生活场景。
“每一件藏品背后都是一段故事。木质理发箱里的工具是村里过世老理发师的女儿所捐,祖辈使用的龙骨水车是我叔叔捐的……”车家兜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郁根荣打开了话匣。
2021年9月,浙江成为全国三个乡村博物馆建设试点省份之一,提出在“十四五”期间建设1000家乡村博物馆。次年,湖州被列入浙江唯一的全国乡村博物馆建设试点市。
此后,一座座带着泥土气息的乡村博物馆在湖州相继涌现,成为广袤乡间多姿多彩的人文风景。
“目前,湖州已有63家乡村博物馆上榜浙江省乡村博物馆名单,数量位列全省第二。”湖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文物处副处长曾杰说,“十四五”期间,该市计划实现乡村博物馆在3A景区村庄、历史文化名村(镇)全覆盖。
乡村博物馆如何在湖州实现落地生根,又如何成为家门口的文化打卡地迅速“出圈”?“有特色、接地气、可推广”,成为关键之一。
2021年8月初,在湖州召开的乡村博物馆建设试点工作座谈会上,大家围绕“乡村博物馆需要有多少件展品”“乡村博物馆面积应该多大”等问题商量许久。
“此前,乡村博物馆在全国各地已有探索,但定义并不明确,也缺乏统一的建设标准和管理规范。”曾杰介绍,2021年12月,湖州终于厘清乡村博物馆建设宗旨、定义、标准和规范。
咫园盆景文化艺术博物馆(资料图) 湖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供图在此基础上,浙江省文物局完善形成《浙江省乡村博物馆建设指南(试行)》,乡村博物馆从此有了定义。
“乡村博物馆是乡愁的载体,湖州有一批村落便挖掘农耕文化资源,通过博物馆展示过去的珍贵岁月。”曾杰介绍,湖州2022年建成和顺利通过省、市验收的82家各类乡村博物馆,平均每馆藏品达384件,展现不同主题文化内容。
当建设乡村博物馆的热潮在湖州大地掀起,行业专家、各路乡贤、基层干部也纷纷出谋划策,乡村民众、企业家、收藏家争相参与办馆。
数据显示,在该市已启动建设的乡村博物馆中,企业和个人办馆数量占比达45%。
中国盆景艺术大师、咫园盆景文化艺术博物馆负责人徐昊将闲置农房改建成盆景博物馆,馆外有5000多个盆景,馆内收藏了500多件中国各个时代的古花盆、残片及复制品。
“中国是盆景的起源国,做博物馆是一种责任也是一种情怀。我想让更多的中外‘盆景人’深入、直观地了解中国盆景悠久的文化历史,传承发展盆景文化。”徐昊说。
一路探索,一路前行。在乡村博物馆的建设中,也有不少村落遇到与产业结合度不够高、缺乏特色活动、对游客吸引力不足等难题。
湖州市德清县新市古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游客中心副主任姚静,深刻感受到了乡村博物馆从所谓的“无人问津”到“人气爆棚”的转变。
德清赵孟頫管道昇艺术馆(资料图) 湖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供图聚焦文化资源,新市镇动起了如何利用名人故居吸引游客参观的脑筋。2022年4月,中国电工专家钟兆琳故居修缮工程启动,7月1日重新开放后,入口处的操作手摇发电机装置、内部的多处趣味性与互动性设置让人眼前一亮。
“修缮后的钟兆琳故居购票参观人数超过万余人,还成功开设了十几次研学班,算是‘火’了一把。”姚静说。
眼下,湖州正用一张张乡村博物馆建设成绩单,丰富村民文化生活,打造家门口的精神之地。
数据显示,试点前,该市仅拥有国有和非国有博物馆35家,每万人拥有在册博物馆数量0.09家;目前,该市已有各类经审批和认定的国有、非国有和乡村博物馆117家,每万人拥有博物馆数量达0.34家。(完)
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